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撤資與替代

作者:唐恩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撤資與替代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撤資與替代

1. 撤資(divestment)

政府透過出售、無償移轉和清理節算等方式,將公營事業或資產移轉給民間。

2. 替代(displacement)

係指當大眾認為政府提供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之需求,而民間私部門則意識到此種需求,而提供生產或服務,以滿足社會大眾。共包括「退離之替代」、「解除管制之替代」與「功能不足之替代」等三種方式。此一類型係政府受迫於實際狀況,被動所為不得不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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