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委託(delegation)

作者:唐恩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委託(delegation)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類型-委託(delegation)

​政府部門委託私部門生產部分或全部財貨與服務的生產活動,但繼續承擔監督之責任。其方式有:

  1. 簽約外包(Contracting out):
    民營化的措施中,以簽約外包最為普遍,如:違規停車拖吊、垃圾清運等。係指透過政府機構與民間機構簽訂契約關係,由政府提供經費或相關的協助,由民間機構履行契約中之規定項目或對「標的團體」提供服務。所謂民間機構,係指民間營利或非營利機構。
  2. 特許權(Franchise):
    係指政府授予民間機構權利以經營或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務,如有線電視、交通運輸業者經營權等,但政府仍保有「價格率之核准權」,費用則由廠商對所提供服務的民眾收取。
  3. 補助(Grants):
    政府透過補助金的給予,如:免稅、低利貸款等,增加民間賺取利潤的機會,同時政府也解決部分的問題。
  4. 抵用券(Voucher):
    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及服務,通常社會的福利措施是經由此方式來進行的。
  5. 強制:
    政府以強制的方式要求私部門提供服務,如:失業保險金、退休金提撥等,亦即由私部門為政府負擔或共同承擔社會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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