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限制

作者:唐恩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限制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的限制

1. 適用性的困境

民營化的適用範圍,以一般事務的執行活動為主,如公車營運、違規拖吊等。舉凡與國家統治權力相關或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則不適合交由民間來經營,例如:立法、司法、警察、國防事務等。

2. 缺乏政治責任

民間組織的營利取向,可能使得民營化的公共服務,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考量下,忽略了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

3. 不穩定因素的干擾

為了穩定提供民營的公共服務,並確保品質,應先健全各項制度,方能適當控制。在制度未健全時,種種不穩定的因素,如:意願不高、熱忱不夠、服務品質不佳、或毀約、換約等情況發生時,將使民營化的用意及效率蒙上陰影。

4. 管理上的困境

接受契約的民間機構往往會有經營不善、或者缺乏適當方案資訊以及經費開支的控制系統,致使陷入經營管理的困境。

5. 營利機構參與的弊病

民間機構對於不具經濟效益的公共事務往往不感興趣,致使提供社會公平性的事務則較不適合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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