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造之民營化模式

作者:唐恩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模式

政府再造之民營化模式

1. 民有民營模式

這裡的「有」是指所有權,「營」是指經營權,所有權與經營權都交由民間來處理,由市場機制處理資源配置事宜,政府不再插手。因此,民有民營模式最常發生在公營事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都完全移轉給民間經營,政府不再介入或者僅是參與者的身分。

2. 公有民營模式

政府機關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只不過將經營權交給私部門而已,這是「公共服務民營化」最常採用的模式。亦即將若干風險不大、例行性的,且對政府統治功能影響不大的業務委託給民間企業經營,因為民間企業的效率必然高於政府部門。

3. 公私合營模式

這是由公私部門同時分享經營權與所有權的模式,由公私部門一起合作,從事公共事業或公共服務的生產。公私合營的型態非常之多,目前國內最為流行的是採用BOT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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