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認列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收益認列

收益認列之條件:已實現或可實現、已賺得。所謂已賺得,即商品或勞務已交換成現金或對現金之請求權,如應計基礎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所謂可實現,即商品或勞務有公開與明確之市價,隨時可供出售變現,無須再行負擔大額之行銷費用或價格損失。所謂已賺得,即賺取收益之活動大部分或全部已完成,成本亦大部分或全部已投入。


銷貨收入認列

認列條件

一、於下列條件均符合時,認列銷貨收入
1.商品所有權之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移轉給買方。
2.對商品的管理已終止,且不再持續對商品的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得可靠衡量。
4.該交易可能為企業創造相關之經濟效益。
5.與該交易有關的一切成本,包含已發生與將發生之成本,以及商品成本與交易成本,均得可靠衡量。
二、收益種類與認列時點
長期工程之收支認列
一、長期工程合約
即建造資產或在設計、技術、功能、目的或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所訂立之合約。特殊的是,此種合約的期間,往往都在1個會計年度以上。
二、相關收入與費用之認列


其他收益認列

售後購回

一、定義
存貨出售,經過特定時間後,再將原本出售存貨購回。
二、認列原則
部分企業透過售後購回存貨的方式,進行短期融資,其性質實際上屬借款即負債,為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售後取得的價金,日後仍用來購回原本已售出之存貨,故並非真正進行銷貨行為,因此不可認列為銷貨收入類似「短期抵押貸款」。

分期付款銷貨

一、定義
存貨售出後,價金分成數期收現,非一次收現。 
二、認列原則
1.分期付款之銷貨,於銷貨時不認列收益,待帳款收現時,再按收帳比例認列收益。
2.除依據現金銷貨價格及成本,核算其當年度損益外,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之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1)銷貨收入之入帳金額:
現金銷貨價格,其他金額屬未實現利息收入。
(2)利息收入:
每期均認列。
(3)會計科目歸屬:
分期付款之銷貨金額,全數歸屬於流動資產。

退貨權銷貨

一、定義
1.存貨售出後,至最後付款期限前,允許買方退回銷貨。
2.適用於退貨率偏高之產業,例如出版業、軟體業、唱片業等。
二、認列原則


所得稅與收益認列


財務會計與稅法差異

一、財務所得與稅務所得的標準不一致,造成
1.稅前財務所得與稅務所得之差異。
2.資產或負債之帳面金額與課稅基礎的差異。
二、差異種類
1.永久性差異:
某些財務會計上的收益或費用,在稅法上並不被認定為收益或費用。
會計原則與稅法差異,永遠都存在!
2.暫時性差異:
收益或費用在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認列年度不同所造成。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

一、所得稅科目於財報上之表達
二、定義
1.遞延所得稅資產DTA
本期先預繳未來應繳的所得稅,未來便可少繳。
2.遞延所得稅負債DTL
本期應繳的所得稅延到未來繳,未來必須多繳。
 當期所得稅費用=課稅所得×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費用
=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三、彙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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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林峻緯
所謂已賺得,即商品或勞務已交換成現金或對現金之請求權(第一部分)--------此一敘述應為已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