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認列與所得稅

作者:林O元

收益認列與所得稅

收益認列之條件:
已實現或可實現、已賺得。所謂已賺得,即商品或勞務已交換成現金或對現金之請求權,如應計基礎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所謂可實現,即商品或勞務有公開與明確之市價,隨時可供出售變現,無須再行負擔大額之行銷費用或價格損失。所謂已賺得,即賺取收益之活動大部分或全部已完成,成本亦大部分或全部已投入。

銷貨收入認列


認列條件

一、於下列條件均符合時,認列銷貨收入
1.商品所有權之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移轉給買方。
2.對商品的管理已終止,且不再持續對商品的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得可靠衡量。
4.該交易可能為企業創造相關之經濟效益。
5.與該交易有關的一切成本,包含已發生與將發生之成本,以及商品成本與交易成本,均得可靠衡量。
二、收益種類與認列時點

長期工程之收支認列

一、長期工程合約
即建造資產或在設計、技術、功能、目的或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所訂立之合約。特殊的是,此種合約的期間,往往都在1個會計年度以上。
二、相關收入與費用之認列


其他收益認列


售後購回

一、定義
存貨出售,經過特定時間後,再將原本出售存貨購回。
二、認列原則
部分企業透過售後購回存貨的方式,進行短期融資,其性質實際上屬借款即負債,為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售後取得的價金,日後仍用來購回原本已售出之存貨,故並非真正進行銷貨行為,因此不可認列為銷貨收入類似「短期抵押貸款」。

分期付款銷貨

一、定義
存貨售出後,價金分成數期收現,非一次收現。
二、認列原則
財務會計上,採用普通銷貨法。
1.分期付款之銷貨,於銷貨時不認列收益,待帳款收現時,再按收帳比例認列收益。
2.除依據現金銷貨價格及成本,核算其當年度損益外,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之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1)銷貨收入之入帳金額:
現金銷貨價格,其他金額屬未實現利息收入。
(2)利息收入:
每期均認列。
(3)會計科目歸屬:
分期付款之銷貨金額,全數歸屬於流動資產。

附退貨權銷貨

一、定義
1.存貨售出後,至最後付款期限前,允許買方退回銷貨。
2.適用於退貨率偏高之產業,例如出版業、軟體業、唱片業等。
二、認列原則
退貨權利屆滿法    銷售時無法預估銷售收入,於退貨期限之後,才認列收入。
普通銷貨法    於銷售時便可合理估計銷貨收入者,則在銷售時直接認列收入,並預先提撥備抵銷貨退回及折讓。
成本回收法    於銷貨成本完全回收後才認列利得。
毛利百分比法    依據毛利百分比推算各期毛利與成本。
得稅

財務會計與稅法差異

一、財務所得與稅務所得的標準不一致,造成
1.稅前財務所得與稅務所得之差異。
2.資產或負債之帳面金額與課稅基礎的差異。
二、差異種類
1.永久性差異:
某些財務會計上的收益或費用,在稅法上並不被認定為收益或費用。
認列收益    不認列收益    證券交易所得屬會計收入,但在稅法上不算是收入。
不認列收益    認列收益    誤開並作廢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保存,導致稅法上仍以銷貨課稅。
認列費用    不認列費用    交際費若超過限定之額度,則超過的部分,在稅法上不算是費用。
2.暫時性差異:
收益或費用在財務會計與稅法的認列年度不同所造成。
遞延所得稅資產    本期先預繳未來應繳的所得稅,未來便可少繳。
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應繳的所得稅延到未來繳,未來必須多繳。

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

一、所得稅科目於財報上之表達
遞延所得稅資產    DTA(Deferred Tax Asset)    資產負債表
遞延所得稅負債    DTL(Deferred Tax Liability)    資產負債表
應付所得稅    ITP(Income Tax Payable)    資產負債表
所得稅費用    ITE(Income Tax Expense)    損益表
二、定義
1.遞延所得稅資產DTA
本期先預繳未來應繳的所得稅,未來便可少繳。
2.遞延所得稅負債DTL
本期應繳的所得稅延到未來繳,未來必須多繳。
三、彙總說明
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本期多繳,未來少繳
本期稅務所得>本期財務所得
本期應繳較多之所得稅,故未來可少繳
依稅法於本期認列,在財報上於後期認列
依稅法不在本期認列,財報上須本期認列
遞延所得稅負債
所得稅本期少繳,未來多繳
本期稅務所得<本期財務所得
本期繳交較少之所得稅,故未來須多繳
依稅法不在本期認列,財報上須本期認列
依稅法於本期認列,在財報上於後期認列
四、跨期所得稅分攤之會計處理順序
1.計算當期應付所得稅。
2.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課稅暫時性差異)。
3.計算所得稅費用。
4.財務報表之表達:
(1)"遞延所得稅資產-流動"與"遞延所得稅負債-流動"應互相抵消,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示。
(2)"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與"遞延所得稅負債-非流動"應互相抵消,資產負債表以"淨額"表示。
五、所得稅費用之計算
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應付所得稅+(-)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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