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罪-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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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第347條 (擄人勒贖罪)

I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348-1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348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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