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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47條 (擄人勒贖罪)
I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V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348-1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第348條 (擄人勒贖結合罪)
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I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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