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作者:陳仕弘

損害賠償

(一)權益之保護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公29)

(二)損害賠償責任

1.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30)

2.法院因前述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公31)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公32)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公33)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