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作者:陳奇澤&程湘

提高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第54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1.修法內容:

修訂道交條例第54條規定。

2.說明:

過去10年發生之平交道交通事故,並造成數百餘人喪命與受傷,財物損失與社會成本皆為天價。此等不依號誌指示闖越平交道交通事故之嚴重性不亞於酒駕,故將汽車駕駛人平交道違規之罰鍰提升至酒駕標準,用以有效降低平交道事故。

增訂汽車駕駛人違規開啟或關閉車門之處罰

第56-1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1.修法內容:

增訂道交條例第56-1條規定。

2.說明: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三千餘件、造成數人死亡及四千餘人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爰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處罰規定。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