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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書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提起訴願之程式-訴願書
訴願法§56
(1) 訴願應以書面提起,並應記載下列事由:
A.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B.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C. 原行政處分機關。
D. 訴願請求事項。
E.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F.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G. 受理訴願之機關。
H.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I. 年、月、日。
(2)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3)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
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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