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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之效力-繫屬效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提起訴願之效力-繫屬效力
提起訴願之後即生繫屬效力,所謂繫屬係指案件處於「被審理」的狀態。就此,行政機關即有義務對案件做出決定。
依照相同的邏輯,當人民提起訴願時訴願案件同樣對行政機關發生繫屬效力;行政機關有義務對於訴願案件做出決定。
(1) 訴願雖非由法院審理,但提起訴願,則對行政機關同樣發生繫屬之效力;行政機關對訴願案件就負有
審理,並作出決定之義務。
(2) 因繫屬之效力,對於程序要件有所欠缺之訴願,機關仍有審理的義務。簡言之,即使提起訴願之程式、
要件有所欠缺,行政機關仍有審理、裁決之義務(即便提出之程式有欠缺,仍應做出不受理決定)。
(3) 訴願決定:
A. 程序要件:係指提起訴願的程序(訴願書、期間、訴願利益、當事人適格等等)有無欠缺。
若有欠缺亦無得補正,即以不受理之決定駁回。
B. 實體要件:係指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成立,也就是訴願所主張的內容。
若經審理確定無法成立,稱其主張無理由。應以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C. 訴願審查之原則:先審查程序要件,再續行審理實體要件。
故程序有所欠缺,即以不受理駁回,即使實體主張有理由也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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