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四大途徑-政制結構途徑

作者:唐恩

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四大途徑-政制結構途徑

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四大途徑-政制結構途徑

  1. 我國過去在戒嚴時期一黨獨大支配政治的格局下,致使一般國民,甚至政治人物將「國家」、「政府」及「政黨」視為三位一體的互通概念,所以行政中立的意識不易樹立。
  2. 是以,為因應政黨政治新情勢的需要,朝野人士必須在觀念上劃清三者之分際,使黨政的運作空間只限於政府高層次的政務,政黨不直接干預行政事務的運作及人事。
  3. 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的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徹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幹部。
  4. 政府行政人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
    (1) 政務官是由政黨提名,經法定程序任命,或由人民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
    (2) 至於事務官則是經考試或其他文官制度進用,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5. 使考試權真能獨立運作。為使常務官之選拔能客觀中立,一方面考試機關必須能夠力排可能的外力干擾,與執政者高層壓力或關說;另一方面尤須社會上的各種政治或利益團體,及政府行政、立法機關對考試機關予以尊重,不予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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