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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
作者:夏進(一)設置:(採購法11)
1.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3.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目的
由主管機關蒐集、統籌所有政府採購資訊,免費提供各界參考,以吸引眾多廠商參予競標,進而讓政府單位有更多選擇,並提升我國政府採購之品質。
採購案件金額級距
(一)公告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參酌國際標準定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小額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示,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三)查核金額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示,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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