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之迴避與財產申報

作者:夏進

採購人員之迴避與財產申報

(一)迴避原則

1.離職後迴避: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採購法15I)。要件包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14382號函)

(1)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3年以內。

(2)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5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

(3)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2.自行利益迴避:

(1)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採購法15II)

(2)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前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採購法15IV)

3.命令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採購法15III)

(二)財產申報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採購法15V)

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一)請託或關說之定義

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採購法施16)

1.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2.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3.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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