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與徵信法規-2

作者:林元元

授信與徵信法規-2

授信

定義

(一)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授信準則§2)
(二)銀行對客戶授予信用,並承擔風險之業務。

類別

(一)依資金來源區分:
1.直接授信:
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授信準則§11)
2.間接授信:
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
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授信準則§15)
(二)依期限區分:
短期授信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中期授信授信期限在一~七年者。
長期授信授信期限在七年以上者。
(三)依擔保狀況區分:
(三)依擔保狀況區分:
擔保授信    
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債權。
2.動產或權利質權。
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依據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指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
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無擔保授信 
無提供擔保抵押。

特殊授信類別說明

(一)一般營運週轉金與買方委託承兌:
銀行針對企業於營業活動中所產生之短期資金週轉需求,所進行之融資服務,故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營運概況、產銷程序,及財務狀況,且擬定信用風險控管措施後,方得針對借款人之實際需求,提供資金週轉額度。
(二)賣方委託承兌:
賣方以交易憑證供銀行查驗後,以交易金額簽發定期付款匯票,並由銀行擔任承兌付款人。換言之,銀行係協助交易賣方得已先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後,透過貨幣市場取得資金。辦理此種業務,銀行必須了解借款人之產銷近況、銷貨或賒銷金額、賒欠天數,及賒銷交易買方之信用狀況等,以利於判斷票據到期時是否能順利兌現。
(三)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賒銷金額、賒欠天數,及賒銷交易買方之信用狀況等,方得適當判斷接款人之交易貨款是否能順利收回。
(四)透支:
係提供給營運健全,且財務品質良好之企業,得隨時動用之資金額度,使企業有較充裕之資金調度空間。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及財務管理能力等,從而判斷借款人對資金使用之自律程度,予提供透支之額度。
(五)出口押匯:
為了能提前向銀行取得出口匯款,信用狀之受益人(出口商)依據信用狀之指示,於出貨後備妥該信用狀規定之所有相關單據,向指定銀行或往來銀行提示並請求墊款,銀行則於審核單據後,依審核結果及申請人信用狀況判定是否同意墊款。因此,銀行必須了解借款人之外銷營運近況、外銷地區資訊、信用狀開立銀行或保兌銀行信用評等,以利於判斷墊付款項是否可順利從國外收回。
(六)進口押匯、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進口商向往來銀行辦理開立信用狀或進口代收業務時,因預期未來付款給出口商之資金無法及時到位,而將進口貨物或其他實體資產抵押給往來銀行,融通資金以給付進口貨款。因此,銀行必須了解進口商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及進貨與存貨內容,以利於判斷該進口商是否有能力備款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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