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電聯車之空調系統

作者:夏進

捷運電聯車之空調系統

1.概述

(1)空調系統包含空調、通風及溫度控制設備。空調系統應可自動、且連續地對於空調及通風進行控制,使車內溫度保持在設定值。

(2)每一車輛應有兩套獨立之空調機,包括安裝於底盤之壓縮機/冷凝器及安裝於頂板之蒸發器風扇,以提供各車廂及駕駛室冷氣及除濕功能。各系統額定空調能力為38kW (32.68Kcal/h),即每一車廂安裝76kW空調能力。

(3)冷媒之臭氧層破壞係數(ODP,Ozone Depletion Potential)應為零。

2.容量及性能

(1)車輛空調之容量應視車輛行駛之路線為非隧道段或隧道段而定。若兩者皆包含,則應取較大值。

(2)在空車狀態下,單側車門開啟20秒後關閉,空調系統在兩分鐘內應將車內溫度恢復至設計值。

3.通風

當車輛主電源喪失時,蒸發器之通風扇應可由電池提供電源,並在主電源喪失時可持續運轉,或在30秒內自動啟動。電池容量應能供應通風扇用電直到在隧道時S4狀態下之列車乘客疏散完畢。

車門設備

1.概述

(1)車廂側門門扇之內外緣應有防止空氣外洩或噪音進入之封條,並保護乘客。

(2)車間通道淨寬,應配合路線線形、車廂寬度、逃生方式、乘客流通及保安等設計參數與需求,做最佳化之設計,但其淨寬至少應為1000mm。

(3)車廂側門之安排配置方式應符合第二章之相關規定。

2.車門控制

每扇門均應與煞車系統聯鎖,並應提供一迴路以偵測每個車廂側門、緊急逃生門及所有駕駛室側門的位置。任一車門未關閉且鎖住時,應有聯鎖電路防止列車行駛。唯經工作人員手動隔離(Manual Isolate)之車門及列車在機廠區於手動模式時,不受到該聯鎖功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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