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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違規取締得減輕部分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1.不得因不知法規
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第八條)
2.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其處罰。(第十二條但書)
3.避難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其處罰。(第十三條但書)
備註: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4.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處罰。(第九條第二項)
5.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第九條第四項)
備註: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得加重部分
1.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第十八條第二項)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
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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