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系統重大事故通報

作者:陳雲飛

捷運系統重大事故通報

大眾捷運系統發生下列行車上或非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通車外,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1)列車衝撞。

(2)列車傾覆。

(3)停止運轉一小時以上。

(4)人員死亡。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述以外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應按月填具事故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告之。

乘客身體不適之處理

旅客如在列車行進中感到身體不適,需要緊急醫療,可利用緊急對講機通報司機員,由司機員將情況通報行控中心後,行控中心將通知下游車站站務人員,令其在月臺上等候處理,並視情況通報捷運警察或救護車協助。

旅客投保

依大眾捷運法第47條第1項:「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法為旅客投保,若旅客在搭乘捷運期間因致意外傷亡,可獲得適度之保險理賠。

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

(一)行車人員之定義

捷運行車人員包含以下二種人員:

1.運務人員

直接從事有關列車運轉或調度之行控、車務及列車駕駛等工作人員。

2.維修人員

直接從事有關路線行車設備維護及保養之供電、號誌、軌道、自動控制及電聯車聯結等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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