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系統之規劃

作者:陳雲飛

捷運系統之規劃

(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之辦理(第10條)

1.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

由主管機關或民間辦理。(第1項)

2.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時

主管機關或民間應召開公聽會,公開徵求意見。(第2項)

(二)規劃應考慮之因素(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

1.地理

條件。

2.人口

分布。

3.生態

環境。

4.土地之利用

計畫及其發展。

5.社會

及經濟活動。

6.都市

運輸發展趨勢。

7.運輸

系統之整合發展。

8.採用非完全獨立

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9.其他

有關事項。

(三)規劃報告書之內容、核定(第12條)

1.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第1項)

(1)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2)運量分析及預測。

(3)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4)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5)路網及場、站規劃。

(6)興建優先次序。

(7)財務計畫。

(8)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9)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10)依第10條第2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11)其他有關事項。

2.大眾捷運系統

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第2項)

3.民間自行規劃

大眾捷運系統,前1.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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