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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系統之照明依其用電需求,做不同之負載設計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1)地下車站
公共區之一般照明,於正常電力失效時,應有10%以上數量由不斷電系統供應,15%以上數量由維生系統供應。非公共區之照明則由不斷電系統供應。
(2)地下車站之軌道
區照明及避難指示,於正常電力失效時,必須由不斷電系統供電。
(3)由不斷電系統
供電之照明應維持至少30分鐘。緊急疏散標示設備則採用附有90分鐘可充電電池之標示燈具。
(4)地下車站之逃生通路上
應有逃生照明系統,於電力系統完全失效時,提供最低之照明。
軌道沿線
每一相隔燈具必須分別由相鄰車站交錯供給電源。軌道照明必須能隨時啟用,且連接不斷電系統電源,並當導電軌或電車線斷電時,軌道照明自動連鎖開啟。
為了保安目的
各車站在非營業時間仍應保留少數必要之照明。公共區域保安照明是由設於主要入口處及站務室的選擇開關來控制,而非公共區域則由各房間及區域個別控制。
車站、軌道區及附屬建物等
各區域之照明,應依該區域之特性,訂定適當所需之照度。各區域所佈設之燈具位置與數量,應依該區域之設施配置、天花板與牆面反射係數及安全、成本、美觀及維修方便等綜合考量。
車站外照明
之人行道邊界限、標誌及建物特徵與建物強光投射等之型須適當裝設,應使用多種燈具組,一般而言,所有暴露於室外或地下隧道內的燈具均須符合IP65之防護等級。另於車站出入口應就其造型配合夜間景觀做整體照明設計,其照度應予加強以利乘客辨識。
車站內電扶梯、電梯搭
乘口及樓梯出入口須加強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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