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一、悠遊卡

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依本契約第十五條

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發行機構

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

四、非發行機構

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特約機構

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

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發行機構

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

超過1000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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