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爭議

作者:林二元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爭議

壹、層出不窮之紛爭

各家壽險公司將投資型保單列為主力商品之一的同時,行銷人員更應具備專業素養,使消費者了解投資型保單本身與傳統保單之間的功能差異。然而,亦從我國投資型保單推出以來,消費糾紛層出不窮,就算是在英美等投資型商品已行之有年的國家亦為如此。而這些消費糾紛所衍生之法律訴訟案件,輕則使行銷人員受罰,重則構成金融醜聞。

貳、常見之爭議

一、誤導或誇大投資報酬率
(一)刻意誤導消費者錯誤解讀
行銷人員誤導投資型保單之投資報酬收益,使客戶對未來的報酬利得過度樂觀,而完全忽略風險。不但沒有清楚地針對保險公司不保證投資收益的部份,做完整說明,且過去的投資收益不等於未來仍有相同的績效。
(二)誇大不實的報酬數據
行銷人員慣用誇大投資報酬率的手法,誘使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此類商品之實際投資報酬率,直接關係到給付金額,而行銷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強調高投資報酬率,甚至對投報率加以灌水,導致消費者誤以為零風險零損失,且百分之百獲利,故當未來投資報酬率遠不如預期時,便產生消費糾紛。
二、不惜慫恿客戶置換保單
消費者在行銷人員超高報酬率以及穩賺不賠的誇大說詞誘導下,不惜將原本之保單解約,轉而購買不符其需求之投資型保單。事後發現新商品之投資報酬率完全與原先預期相去甚遠,故對行銷人員產生不滿。
三、揩油行銷
保險公司之行銷人員為賺取額外佣金收入,勸誘保戶購買超過其需求或經濟能力負擔之保險商品,最後在保戶無力繼續繳納保費之情況下,保單失效,先前已繳之保費亦無法領回,造成保戶對行銷人員產生惡劣印象。
四、未具體說明繳費期間
於說明書上未說明繳費期間是不確定的。保戶本來以為繳費期滿不需再繳費,但是結果因為實際之投資報酬率低於預期,公司因此要求保戶必須多繳保費才能使保單持續有效,使保戶覺得保險公司的說法前後矛盾,因而造成糾紛。
五、將保單以投資工具的方式銷售
行銷人員假藉投資商品或退休金商品之名,行販售保險之實。例如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描述成低風險高利得,且可免稅之投資商品,藉以誘導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本質,實際上仍為壽險,且所繳保費也非全數用於投資。然而,消費者一味研究及選擇投資方式的同時,卻忽略了支付保費的真正動機為何。事後當消費者了解真相後,會認為若要投資的話,還有許多其他的選擇,未必要執著於投資型保單。其中,變額保險雖有投資的成份,但絕對無法完全取代共同基金。

參、因應對策

此等問題之發生,導因於保險公司對行銷人員之專業訓練不足與要求鬆散,導致行銷人員之專業素養欠佳,在對其所銷售之商品屬性不甚了解之下,繼而忽略了銷售時必須對消費者揭露或告知的事項。再者,由於行銷人員企圖以保險商品來搶食其他金融工具之市場,以致於誤將投資型保單誤認為金融市場上無所不能的商品。
在美國,監理機關與保險公司均採取諸多措施,以避免產生爭議或糾紛:
一、多數保險公司因壽險顧問之不當行為而被裁定罰款。
二、解聘行銷人員和保險公司主管。
三、銷售時,須提供消費者詳細的說明書,且須清楚又易於了解。
四、行銷人員須通過並持有此類商品之專業認證。
五、明訂行銷時和銷售後之須揭露項目:
(一)行銷資訊揭露項目:
保單特性簡介、保障項目說明、基金投資策略、基金過去數年投資報酬率、基金管理費、基金計價基礎、對保戶及受益人稅負上的影響。
(二)銷售後之資訊揭露:
每年須通知保戶當年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死亡保額、保單貸款等資訊,並每年公佈分離帳戶之投資組合及其績效。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