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之辦稿

作者:郭妍

承辦人員之辦稿

鐵路特考

承辦人員於辦稿時,分別填列下列各點:

1.文別    

按照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列

2.速別    

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如非機密文書,則不必填列

3.附件    

請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

4.正本或副本    

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5.承辦單位    

於稿面適當位置註明承辦單位之名稱

6.承辦人員    

由承辦人員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稿之年月日及時間

7.收文日期字號    

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收文日期字號」,如數件併辦者,應將各件之收文號一併填入(各件收文亦一併附於文稿之後)

8.分類號及保存期限    

於稿面適當位置列明,並依相關檔案法規之規定填列

(一)下列特殊處理事項

由承辦人員斟酌情形,於稿面適當處予以註明:

1.刊(登)載政府公報、出版品或電子公布欄。

2.出版品或公告,註明出版品名稱、位置、字體大小、日期或揭示地點。

3.有時間性之文件,指明繕印發出或送達時間。

4.會銜稿件,書明各會銜機關抽存之份數。

5.發後補判或先發後會之註明。

6.指定公文收受人員或拆封之人員。。

7.為提升公務溝通效率,承辦人員得於稿面適當位置述明聯絡方式。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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