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課稅規定-3

作者:洪正

所得課稅規定-3

(六)重購退(抵)稅優惠

個人買賣自住房屋、土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但該重購的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1.先售後購: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其他自住房地,應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稅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該稅款。計算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退還稅額=出售房地已繳納稅額×A

2.先購後售:

個人買入自住房地,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計算式如下:
(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0
(2)重購價額/出售價額=A,且A<1
應繳納稅額=出售房地應繳納稅額×(1-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七)申報期限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八)罰則

1.未依限辦理申報: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2.漏報及短報: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3.強制執行: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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