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課稅規定-1

作者:洪正

所得課稅規定-1

四、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

1.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可減除之成本費用

1.原始取得成本: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如下表所示:

2.其他支出: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已下支出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前題認定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有下列支出並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A..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B.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持有期間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下列費用,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者(可參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的「土地改良費用」),亦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
A.改良土地費用。
B.工程受益費。
C.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D.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3.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均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2)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因遲延交付,依契約約定支付予承買人的違約金,亦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費用,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但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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