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罰則

作者:洪正、劉力

房屋稅條例-罰則

未依期限申報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房16)

未依期限繳納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房18)

欠稅未繳清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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