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減免房屋稅(房8、房14、房15)

作者:洪正、劉力

房屋稅條例-減免房屋稅(房8、房14、房15)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1)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2)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3)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4)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5)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6)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7)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8)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9)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10)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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