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二)

作者:洪正、劉力

房屋稅條例(二)

稅率(房5、房6)

我國房屋稅採複式比例稅率。所謂比例稅,指不論稅基為多少,均採相同之稅率課稅。而所謂複式,指依房屋之用途分別課徵差別稅率。
1.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房屋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
2.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2)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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