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停止課稅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房8)
現值之評定(房9、房10、房11)
1.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2.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3.房屋標準價格
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4.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依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徵收期(房12)
1.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
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
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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