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五)

作者:洪正、劉力

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五)


申報期限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筆交易所得毋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罰則

1.未依限辦理申報: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2.漏報及短報:個人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誠實申報實際所得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3.強制執行:個人有應繳納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繳納稅款,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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