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三)

作者:洪正、劉力

房地合一稅制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三)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減除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損失,依下列方式認列:
1.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不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個人在上開交易日以後3年內交易其他房屋、土地,計算結果如有交易所得,得先減除上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自住房屋、土地租稅優惠

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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