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軌道運輸之監理法源

作者:陳少偉

我國軌道運輸之監理法源

(一)臺鐵的監理法源

臺灣鐵路管理局依照鐵路法及其相關法源經營管理之。其上級單位為交通部,負有監督之責,目前交通部由幕僚單位-路政司所屬之鐵路工程科與營運科,就其業務責任進行監督管理,其作業內容偏向行政監督。
臺鐵的監理法源主要依據「鐵路法」相關條文,另外在「鐵路行車規則」中亦有相關的細則規定,其中與安全監理有關的條文摘述如下:

1.鐵路法第4條(管理監督機關)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2.鐵路法第56-1條

(1)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2)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3)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3.鐵路法第56-2條

(1)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2)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4.鐵路法第56-3條        

(1)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2)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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