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作者:唐恩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7.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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