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和第7條

作者:唐恩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和第7條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和第7條

1. 第5條

(1)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3)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2. 第7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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