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罰與刑罰之競合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懲戒罰與刑罰之競合

懲戒罰與刑罰之競合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可併罰之:

 

(1)兩者處罰基礎不同:
刑罰係對不特定大眾的一般性規範,以道德上的可非難性為其特徵;懲戒罰是對於維持公務員專業倫理或紀律所創設。故兩者處罰之基礎不同。

(2)兩者目的不同:
刑罰之目的在於威嚇一般大眾以收預防犯罪之效,並透過刑罰教化犯人避免再犯。而懲戒罰如同前述,旨在維持公務員之專業倫理以及紀律,故兩者目的亦不相同。

(3)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依現行法之規定,兩者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得分別論處。換言之,如認為另有維持職業倫理或公務員紀律的必要時,亦可同時處以懲戒、懲處。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