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解釋之機關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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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解釋之機關

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解釋之機關

1. 立法機關解釋:

部分國家會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這些國家大多為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因為憲法和法律之間並無明顯界限,而且像英國強調「國會至上」,不容其他機關推翻國會制定的法律,因此直接交由立法機關解釋。例如,英國和比利時。

2. 司法機關解釋:

美國是最先採取司法機關解釋的國家。雖然如此,法院不得主動解釋憲法,而必須以「爭訟」為前提。

3. 憲法法院解釋:

若干成文憲法國家,察覺憲法解釋權為一國最重要的權力,所以認為行使憲法解釋權力的機關,其地位與權力,均應駕乎普通國家機關之上,使得以其超然之地位,達成保衛憲法的目的,因此設立憲法法院專職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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