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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慣例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慣例
所謂憲法慣例是指,憲法未明文規定,但在長期的政治與憲法運作下所形成的習慣與傳統。
這些習慣與傳統經過公眾認可,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要成為憲法慣例,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 反覆的同一行為。
(二) 長期持續的行為,具備相同的意義。
(三) 多數人民認同該規範的價值
在各國的實踐上,有許多重要的慣例,甚至會成為其他國家效法的典範。例如總統兩屆任滿後,不再連任(美國總統華盛頓提出,後來的傑佛遜總統、麥迪遜總統從之。但後來美國在1951年的憲法增修條文中加入此規定)、司法審查權(在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馬歇爾在Marbury vs. Madison案中所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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