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修改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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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修改

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修改

修憲的一般性意義,是指在不變動憲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根據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改。

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認為,憲章(包括憲法的目的)不能修改,只能修改憲律(憲法的法規),否則就是重新制憲而非修憲。

憲法的修訂集中在下兩個面向:

(一) 修憲案的提議

(二) 修憲案的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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