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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修改
作者:林瑋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變遷主要的途徑--憲法的修改
修憲的一般性意義,是指在不變動憲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根據憲法所規定的修憲程序,進行部分條文的修改。
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認為,憲章(包括憲法的目的)不能修改,只能修改憲律(憲法的法規),否則就是重新制憲而非修憲。
憲法的修訂集中在下兩個面向:
(一) 修憲案的提議
(二) 修憲案的議決
[三民輔考-政治學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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