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概念-2

作者:洪正、 李由

憲法的基本概念-2

憲法的種類

(一)依憲法存在的「形式」分類:「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1.凡是法律以具體條文法典的方式所制訂出來的,即稱為成文法,相反的若是法律規範,並沒有具體的條文法典,而是以慣例、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即稱為不成文法。
2.英國為不成文憲法,但是並非沒有憲法,英國憲法即包括於大憲章、國會法、法院判例、憲政習慣、政治傳統等全部之集合體。
3.而美國雖是不成文法國家,憲法卻為成文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二)依憲法「修改難易」分類:「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1.剛性憲法如美國、日本憲法等,美國憲法須經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或全國三分之二個州議會,提憲法修正案,再經全國四分之三的州議會通過才生效。而日本憲法,須由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憲法修正案,再向國民提出,經公民投票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2.柔性憲法如英國,修憲方式與一般法律相同。

(三)依「政府組織」分類:「三權憲法」、「五權憲法」

1.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組織採取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2.國父孫中山先生則認為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將可能濫用人才,立法機關擁有監督權則將造成國會專制,因此認為應另設考試院和監察院,此乃五權分立之由來。

(四)「中華民國憲法」屬於

1.成文憲法。
2.剛性憲法。
3.民定憲法。
4.五權憲法。

憲法位階理論

凱爾森將法規範建構出一個有體系的理論,透過該理論的解釋,法規範成為一個如階梯般的上下秩序,彼此各具有特定的位階與特定的內容,而不相衝突:

(一)法規範之間的關係

如同金字塔,下多上少形成位階,最上層是憲法,中層是法律,最下層是命令。

(二)法規範之間的效力

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下位規範牴觸上位規範者,下位規範無效。我國憲法即有類似的規定。

(三)憲法與其他規範的差別

1.名稱不同:
(1)法律:
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
(2)命令:
各機關發佈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2.制訂機關不同:
(1)憲法:
由國民大會制訂。(憲法前言)
(2)法律:
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17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3)命令:
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3.規範事項不同:
(1)憲法:
規範人民基本權利與國家組織的運作。
(2)法律:規範下列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A.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3)命令:
應以法律規定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
4.修改方式不同:
(1)憲法: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增修條文第12條)
(2)法律:
立委十五人以上連署,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出席立委過半數決議通過。(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條)
(3)命令:
由各機關依職權及行政程序自行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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