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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基本原則-1
作者:洪正、 李由
民主國原則
(一)意義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人民可以參與、決定國家政治意志之形成,選出國家代表機關及元首,而國家統治、政治走向亦應該以人民的意志為依歸。
(二)間接民主(V.S直接民主)
1.對於國家事務,人民直接參與決定;與人民選出代議士,再由代議士為人民決定,此即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之分別。
2.忙碌的現代國家,不可能再以昔日雅典的直接民主方式投票,取而代之的即是間接民主,也就是所謂的代議政治。
(三)政黨政治原則
政黨負責提名候選人參與競選,進而獲取組織政府或是決定政策之機會,係以政治為目的,有系統且自主的組織。除此之外,政黨其實扮演了彙集民意加以統整的重要角色,並將社會壓力傳遞至公共政策之上,以影響國家之決策,整體來說,可以說是民主政治的橋樑。
共和國原則
我國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此乃共和國原則。相對之概念為君主國原則,國家元首為世襲之君主,典型國家如:英國、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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