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與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等之保存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憑證與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等之保存

(一)各種會計憑證

1.保存期限(第83條第1項前段)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2.保存期限之延長或縮短(第83條第2項)

各種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延長或縮短之。

3.銷毀(第83條第1項後段)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屆滿2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

(二)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

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

1.保存期限

(1)一般規定(第84條第1項本文前段)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

A.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

B.     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

C.     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

(2)特別規定

A.     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之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第84條第1項但書)

B.     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縮短之。(第84條第2項)

C.     保存年限,如有特殊原因,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縮短之。(第84條第2項)

2.移交保管(第84條第1項本文中段)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其屆滿各該保存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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