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研判事項(道交辦法第10條)
外勤|2017/05/23
-
消防機關救護義務
外勤|2017/05/23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外勤|2017/05/23
-
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
外勤|2017/05/23
-
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外勤|2017/05/23
慢車種類與名稱
作者:陳奇澤&程湘(一)自行車: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1.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
2.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審驗
(道交條例第69-1條)
(一)檢測、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二)辦法之訂定
第69-1條第1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慢車所有人之處罰
(一)行駛淘汰車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道交條例第70條)
(二)未隨身攜帶證照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180元罰鍰。(道交條例第71條)
(三)擅自變更裝置、安全設備之欠缺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道交條例第72條)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