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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的申購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保密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
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
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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