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遊卡之押金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悠遊卡之押金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則不再另行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票卡使用未滿2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

二、票卡使用達2年未滿3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

三、票卡使用達3年未滿4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40元。

四、票卡使用達4年未滿5年者

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20元。

五、票卡使用達5年以上者

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小悠使用悠遊卡已2年5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18元,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押金100元-代墊金額18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故退還卡片押金22元。﹚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

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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