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用辭定義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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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用辭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用辭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各款

1. 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2. 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3. 雇主:
    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
    規定之雇主。
4. 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
5. 要派單位: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6. 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7. 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8. 薪資:
    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9. 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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