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的禁止-性別平等法第11條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的禁止-性別平等法第11條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方面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1.、2.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