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的禁止-性別平等法第11條

作者:洪正test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的禁止-性別平等法第11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的禁止-性別平等法第11條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方面

1.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 違反1.、2.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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