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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1.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2. 調整工作時間。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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