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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產假、陪產假、安胎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5.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6.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7.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8.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9.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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