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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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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