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一、役男之定義(§2)

(一)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二)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2條)

二、役男之出境

(一)原則:(§4Ⅰ)

1.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1)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2)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30歲。
(3)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2次為限。
(4)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6個月。
(5)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6)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7)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
2.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4Ⅱ)
(1)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2)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30歲。(但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3)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2次為限。
(4)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6個月。
(5)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4個月。
3.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
(1)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5Ⅰ)
A.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B.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2)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5Ⅱ)
A.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B.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3)役齡前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第5條第1、2項規定辦理。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5Ⅲ)
(4)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5Ⅳ前段)
(5)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5Ⅳ但書)
4.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申請再出境: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6)
5.應繳附之文件須經驗證:
依第5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11)
6.雙重國籍之役男: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14)
7.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15)

(二)返國延期申請:(§8)

1.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2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2.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之子,隨父或母出境而就學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期返國,每次不得逾3年;其就學年齡、返國停留期限與延期出境,依第5條規定辦理。駐香港或澳門人員之子,準用之。
3.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24歲之年之12月31日。

(三)核准之機關與處理:(§7)

1.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2.第4條第1項第2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3.第4條第1項第4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
4.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
5.第4條第1項第7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6.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提出申請。
7.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100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四)限制:

1.限制出境:
(1)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9Ⅰ)
A.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B.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C.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D.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2)「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之役男」、「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之役男」、「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的歸國僑民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予出境,期間以30日為限。(§9Ⅱ)
(3)「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之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9Ⅲ)
(4)「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的歸國僑民之役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9Ⅲ)
(5)役男有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送移民署辦理。(§9Ⅳ)
2.逾期返國: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但役男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予出境,期間以30日為限。(§10)
3.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未經內政部核准,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12)
4.各相關機關之配合處理:(§13)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簡稱:領務局)    於核發護照時,末頁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鄉(鎮、市、區)公所    
1.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後,經清查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應催告並通知其補行徵兵處理。
2.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查明原因,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經各該政府認有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移送法辦。
備註: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30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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